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第三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和有关文件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文件由中方投资者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文件由外商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收到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在其审批权限中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七日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第十二条 企业持营业执照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三条 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税区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者提前终止的,必须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保税区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向海关备案。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华侨 在保税区申请设立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成立至正式投产前,经天津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进口本企业拟投产的产品样品,保税展示。 外商投资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作价出资或入股,经审批机构核定,作价金额不受限制。 (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园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 根据查询华律网官网显示。1、税收政策,天津东疆港保税区都会对外来企业进行一些税收政策返还,尤其是在文化行业和科技性行业。2、政策比较宽松,天津对一些资质的审批会比较宽松,尤其是在自贸试验区享受了更多的审批优惠的政策。

  • 1)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2)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港保税区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第三条 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国际物...

  • 1.境内外的经济法人、自然人均可在天津港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及内资企业;2.鼓励国有专业外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天津港保税区内设立窗口,利用天津港保税区从事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活动;3.在经营范围方面,可设立集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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