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最大限度取得进项抵扣?
- 1、难以取得可抵扣 。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期比较长流动性大、施工区域广泛、建筑用材料品种丰富等持点,而且很多建筑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而且某些环节经常存在区域垄断经营的状况,这些供应商很多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甚至于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据。同时在建设项目中也普遍存在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动力给建筑企业并以此抵扣工程款,而采购的原始发票归建设单位。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进项抵扣不足。如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抵扣不足且进销税率相差大。3、专用发票抵扣不及时。增值税法规定,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建筑业实际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之间互相拖欠货款的问题,导致货款的结算期难以把握,无法及时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名称不一致不能抵扣。如跨地区经营在建筑业普遍存在,许多建筑业务都是由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实施,设备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购,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法人名称不一致,导致建筑业分公司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5、人工成本、融资产生的利息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建筑项目的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20%-30%,同时建筑业中的保证金、押金等带资垫资融资产生的利息、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能抵扣。这些都将影响企业税负。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六...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政策产生了显著变化。首先,增值税由地税转为国税征收,这要求企业调整财务流程和税务策略。具体来说,过去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开具地税发票的模式,被改革为先在公司注册地的国税机关开具外经证,随后在工程发生地的国税机关开具 ,这一流程的调整旨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透明...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劳务的税率根据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如果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建筑劳务的适用税率为11%。这一税率适用于需要全面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且允许抵扣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另一方面,若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建筑劳务的适用税率为3%。采用...
5.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值税的征管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内部管理流程的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总之,营改增改革对建筑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升级。建筑企业需要积极适应这一变革,做好相应的调整和...
营改增后最重要的是减少企业税负,营改增后,收紧财务核算权,减少甚至取消挂靠施工队,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市场环境。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并提升企业专业能力,极大地改善建筑质量和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而增值税能消除这种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