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票有效期为90天?
- 增值税可跨年抵扣,只要不超过90日
- 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延长到18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在90天内认证申请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
该文件链接: - 上个月刚发布的新文件,2010年开始调整为180,但2009年开具的存在跨期的发票依然应在90天内进行认证。
- 是的。
可抵扣的期限目前还是90天。
自开具发票日期日起90日。 - 90天以内,跟年度没关系.
- 过月就不能作废,只能开红字冲回!
- 90
回顾历史,自2009年起, 的有效期设定为90天。这一期限的设定,旨在加强发票的即时性,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考虑到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尤其是对于跨地区、跨年度的交易活动,90天的期限显得偏短。因此,自2010年起, 的有效期被延长至180天,这一调整...
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账有效期为180天。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认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错漏的,应当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向销售方提出更正、重开发票等要求。如果超过了180天,纳税人要求更正、重开发票的,销售方可以拒绝受理。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账后180天之内需要进行核...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的时效调整: 在税法更迭中,发票认证的时限经历了一次重要变革。根据旧税法,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原定为开具后的90天内,这是过去的常规规定。新税法的变迁: 然而,随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这一...
若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留待下期继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90天内完成认证,否则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后,必须在当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核算当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为180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普通发票的有效期为6个月根据《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