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材料商品调拨,分别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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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一般纳税人购入商品和销售商品不是同一类,如果为购进时取得的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如内容不真实,与购进的商品不符,其进项税不能认证抵扣。- 不在同一县市
视同销售
开票入账 - 开吗
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货物是指总公司基于业务需求,将其库存或生产的货物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调拨至其下属的分公司。一、调拨货物的目的与流程 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货物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分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当分公司面临库存不足或需要特定产品时,总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货物调拨。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调拨原材料的账务处理,鉴于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核算关系,这种材料调拨属于内部行为,无需涉及税金问题,但调拨单需加盖发出部门的业务专用章,以确保单据的有效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交易行为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材料调拨被视为内部交易。在...
在总分公司之间进行库存商品调拨时,需要通过会计分录来记录这一过程。具体来说,总公司在进行调拨时,应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分公司应收账款”账户。分公司在收到调拨商品时,应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总公司库存商品”账户。这种分录操作确保了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账目保持一致,清晰地反...
总公司会计:借:原材料 贷:其他应收款-分支机构往来--B 借:其他应收款-分支机构往来--A 贷:原材料 A分公司会计 借:原材料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往来-XX B分公司会计 借:其他应付款-总部往来-XX 贷:原材料
总公司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总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总公司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公司调拨货物给分公司需要发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