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罚款问题

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罚款问题
  • 问题的关键在于:
    你们分公司原税务登记内容是否有变化 据您的描述可能有所变化
    如有,那么依《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总公司变完的30日内你们应该到当地主管税局去变更。
    另依《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修订)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罚款2000以下的由税务决定。
    请注意“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这句话,也可以不罚款,或罚个几百元或更少,问题并不严重,找人沟通下为好,如果就罚个一二百元就认了吧。
  • 如果分公司税务登记(与总公司无关)所涉及的内容:纳税人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扣缴义务等7个方面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分公司主管国税罚款没有任何的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国税局罚你,只能让国税局给你罚款的理由了,如果觉得理由不充分,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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