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吗?

纳税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吗?
  • 根据《 行政复议法 》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 管辖 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 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四)对上述(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纳税人,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通过上文可知, 纳税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但大家也要清楚的是,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税务局是国家还是地方的,是省级以下还是国家总局,毕竟提出的复议的方式、机关单位都有所不同。
  •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决定,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复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及未及时解除导致权益受损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停发发票,担保相关行为,奖励举报的不合法情况,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 行政复议申请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口头申请。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需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及申请时间。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做出该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申...

  • 纳税人对复议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对复议范围中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

  • 税务机关对非征税行为的决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或直接诉讼。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应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后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口头申请时,应制作申请笔录,确认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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