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年度未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否申请享受

以往年度未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否申请享受
  • 以往年度未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可申请享受,今年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申请享受。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4号)规定: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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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1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 总之,如果你在以往年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而未实际享受,可以及时联系税务机关,了解并申请相应的减免税待遇和退税。

  • 不可以。原因是税法规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规定,且在税务申报期内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当错过了时间,就不能再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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