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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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第三条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第四条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办法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本规定比原规定优惠的条款按原规定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其剩余年数可以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减免税优惠。第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对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包括前五年免征或减半征收,以及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免。出口产值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免征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方面,科技创新中心和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享受减收25%或40%的政策,世界500强等大型项目则有额外的35%减免。资金支持是另一大亮点。高新技...
第五条 在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份起至第四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第六条 在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内,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港口、通讯、高技术项目和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第...
(六)在秦皇岛北部工业区举办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在秦皇岛北部工业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八)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
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还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1. 法定所得减免。根据税法第19条,以下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 政府和 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 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