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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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向、发票流向、货物流向这三流要一致。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一致”规定的源头文件,一个历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 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向、发票流向、货物流向这三流要一致。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一致”规定的源头文件,一个历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
所谓的“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流、发票流与资金流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货物的销货方与购买方、资金汇出方与汇入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与接受方完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从增值税...
所谓的三流一致就是说销售方于购买方之间的货物流、资金流、物流(运输)要一致才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三流一致”是指合同、发票、付款方向三个流向一致。不一致的有代 开、转移利润嫌疑,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