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对外投资增值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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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成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为减半年度(原企业所得税率为2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该公司以土地作价600万元对外投资,土地账面价值400万元,公允价值600万元。2010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90万元。请问增值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发生了资产评估增值,土地账面价值400万元,公允价值600万元,应对其增值部分2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规定,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
国发[2007]39号
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因此,贵公司2010年如果仍在减半征税的过渡期内,应按12.5%税率缴税。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缴纳;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换取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 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 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 或者提供...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由产权承受方缴纳。1、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公...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
对于单位的投资行为需要,其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
当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所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企业的盈利状况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二、增值税 在某些情况下,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转移或交易可能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