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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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受委托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企业,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预算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非税收入票据。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采取网络、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第二十七条 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由主管部门或者执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销毁。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遵守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违反规定 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云南省非税收入的管理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流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有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职责,所有的票据都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企业若被授权印制,必须仅向省财政部门提供,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放。执收单位根据自身的预算级次或财务归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
根据《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这其中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
云南省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在条例第五章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公开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以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三十条)。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执行力度不减,通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第三十...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旨在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维护国家收入分配秩序,提升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效能,同时保障缴款人的权益。条例适用范围涵盖全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资金、票据管理以及相关监督活动,以法律和法规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定义为除税收以外,政府、各类机构通过行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