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四)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以下处理:

    1.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2.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关于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文件自2007年到目前,共发过四个文件,分别是旧税法下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下发实施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新税法实施后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13年第11号下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三)企业应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管理办法》规定。
  • 法律分析: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

  • 法律分析: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

  •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五年内完成搬迁,则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进行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原有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改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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