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哪些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

1月1日起哪些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
  • 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涉税新规有:涉及抗癌药、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确;三部门发文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等等。
    1、涉及抗癌药、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3、三部门发文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4、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长至2022年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5、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购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实施新的管理机制,由之前的《免税图册》管理改为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管理。

    6、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事项有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明确了如何办理专用车辆免税手续、申请人如何衔接《免税图册》和《目录》等若干事项。《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
    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明确,税务总局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进行了修订,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主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订。
    8、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大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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