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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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简单,并且为了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小企业会计准则》尽量与税法趋同。在收入确认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原则相同,但在个别业务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笔者认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差异较大。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主要差异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
例1:201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2017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贷:财务费用 1268800
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20000
贷:库存商品 312000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在2017年,会计确认上1600万元收入,1560万元成本,冲减126.88万元财务费用;而税收上只能确认400万元收入和312万元成本;在汇算清缴时,调减收入1200万元,调增成本1248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26.88万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例2:甲公司2017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已经收到。2017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完成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税率25%)。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1月12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1月12日:
借: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收入120万元,调增成本100万元,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进行反向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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