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税款是否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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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税款不征收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这项政策明确指出,这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可以视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企业的收入总额中减除。这意味着,尽管软件企业获得了这部分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资金被视为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而言,企业必须确保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符合政策要求,主要用...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可以被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税款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即征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