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重点核查哪些关键问题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企业所得税应重点核查的这30项重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方面
1租金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2利息收入
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其他收入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账,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股息红利收入
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
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5经营业务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6视同销售收入
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非现金资产溢余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8政策性搬迁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9不征税收入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0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1债务重组
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重点核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的支出方面
13成本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
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
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4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5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7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18工资薪金支出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9三项经费支出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各类保险、公积金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1利息支出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2租赁费用
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3业务招待费
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26捐赠支出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7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8关联交易支出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29企业重组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0折旧和摊销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检...
一、审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所得税审计的核心内容。审计师需要关注企业是否准确核算其年度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具体要审核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确认企业的各项收入是否均已入账,有无隐匿收入或虚增支出的情况。同时,要关注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规性,如成本、费用、税金等是否符合税法...
1、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审查企业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审计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营业务收入基本都能全部纳入收入核算,但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费等)和副业收入却通过往来帐的“其它应...
税局查账重点查的内容为: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记录、纳税申报表、合同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税务事项。一、企业的财务报表 税局查账时,首要关注的就是企业的财务报表。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税局会核查这些报表的数据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违规行为。二...
审计过程中要关注企业是否合规享受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项目等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要核查相关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税收优惠的正当性。三、核实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收入与成本。审计时需核实企业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包括各类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要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