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 第一条 凡国营大中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税。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调节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联营企业以分得利润的各方为纳税人。
      铁路运营、金融、保险企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分别以铁道部、 人民银行、 工商银行、 银行、 农业银行、 人民建设银行、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人民保险总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为纳税人。第三条 调节税应由纳税人就地缴纳。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地缴纳。第四条 调节税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 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第五条 国营企业的调节税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核给企业的调节税税率,要汇总报财政部批准。第六条 核定调节税税率时,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的基期利润。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一九八二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
      在核定国营卷烟企业调节税税率时,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的利润,还应加上卷烟提价收入,再扣除卷烟提价收入应纳产品税、烟叶提价补贴、名牌烟价外补贴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
      凡与其他单位联营的企业,在核定调节税税率时,还要加上按规定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或减掉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第七条 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
      对物资、代销、金融、保险企业征收调节税时,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第八条 国营企业调节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九条 国营企业调节税, 按日、 按旬或按月预缴本月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日期,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缴调节税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减征调节税以纳税人为清算单位,年终按全年增长数额进行清算。年度中间预缴调节税时,不计算减征数额。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 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 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办理纳税申报。企业的年度财务计划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建立与健全帐册,正确计算盈亏。税务机关如发现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违反《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违反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缴的税款。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应纳税所得额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 国营企业调节税是个过渡性的税种,没有统一的税率,由财税部门通过“倒轧账”的方法分别对企业按产核定。计算公式为:调节税率=〔基期利润×(1-55%)-1983年合理留利〕÷基期利润×100%。对于增长利润的减征办法,1983年规定减征率为60%,按照环比计算;1984年将减征率改为70%,按照定比计算。...

  • 按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企业每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时,通过征收工资调节税,对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国营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调节,使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水平趋于合理,把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防止工资的盲目发放,确保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 在处理国营企业的工资调节税税费时,其计算过程需要考虑挂钩企业的上年度工资基数及其增长情况。首先,根据上年度挂钩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会相应地扣除一定的工资调节税。这种扣减并不参与后续的工资挂钩浮动,但可以作为企业的工资储备金使用。对于工资基数的扣税,其方法与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时的缴纳方式有所...

  • 5. 对于免缴奖金税的特定工种(如矿山、建筑工人等),其奖金仍需计入工资总额,按比例征税,尽管它们原本是免税的。6. 企业财务报表中已列支但未发放的工资,根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施细则》规定,无论是否发放,都应计入当年工资总额,计算征税。

  •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度起开征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工资调节税由纳税人在所在地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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