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负数发票需要认证吗?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你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上有没有要求作进项转出。
2.进项转出现在只需要根据通知单就可以了,收到的红字发票不需要再认证,否则你的进项会多转出的。
3.具体操作还是要问一下主管税务局。
4。帐务务理跟正常发票一样 - 现在税务规定开负数发票必须写申请,其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字串4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 对上个月开错的 ,如果进货单位没有认证的话,直接退给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对这张发票开一张负数发票,然后销货单位重新开一张正确的正数的 给进货单位就行.这里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负数发票不涉及进货单位,负数发票只是作废本月以前发票的一种手段而已.
但,如果开错的 的发票已被进货单位通过税局认证,这个时候就不能再退给销货单位了.这时,进货单位就要持有销货单位认可的开错发票证明,到进货单位的主管税局办理"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把这个证明给销货单位,销货单位才能开负数发票给进货单位,当然进货单位拿到这个负数发票是需要通过税局认证的.
对这个负数发票如何做帐?销货单位这样处理
借:应收帐款
-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X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XXX
进货单位则
借:物资采购
-XXX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XXX
贷:应付帐款
-XXX
补充说明一点是,进销这两个单位。都对进货与销售做红字处理,即负数处理,其依据就是"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上面的"-XXX",表示的是负数的意思。 - 需要认证。
进项税红字冲销重建下就好了! - 当然需要,进项税作负数就可以了
根据规定,红字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另外,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
不需要认证。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经国税局批准开具的发票。
收到负数发票不需要认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企业拿到负数发票,直接在通知单所属月份纳税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就行,原发票也不需要退回给销售方。负数发票不需要认证的原因主要是,在去税局开具红字通知单时,这个负数发票就已经被税局记录在税务系统里的,所以我们只需要直接拿来做账就行,...
1、不需要,只要做进项税金转出处理。2、负数发票只作为进项转出的附件即可。3、 希望能帮助到你!。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不需要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 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