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了90天的认证抵扣期有什么补救的方法?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只能按原票入帐,但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记住这个教训,以后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必须在90天内认证。
因为,如果要求对方重新给你开具发票,对方必须先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原票收入,而开具负数发票又必须由你提供你的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开具负数发票所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由于你企业没有认证此发票,因此你的主管国税不会给你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无法开具负数发票,而给你重新开具发票那对方就会重复纳税的,所以真的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的相关规定,超过90天未进行认证的发票将无法进行作废处理。这意味着,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发票将不能退回并重新开具。这个规定旨在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更加规范,防止虚假发票的产生,从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具体而言,当...
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成为滞留票,按正常的话,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货物,首先认证后再作进项税转出,现在你只能一次将价税合计数进入你的相应项目中去,以后注意就是了,税务要调查滞留票的话如实说清楚就是了,2010年一月一日以前开具的发票,认证期为90天,2010年一月一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可以退回重新开具,要先开红字发票再开兰字发票。超过180天则不可以重开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可以退回,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再重新开具。
在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不能退回开具的企业,也不能由购买方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