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企业在每年的3-5月份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交年报时的一份报告,俗称“年报”或“税审报告”。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就交给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就交给地方税务局。

      哪些企业需要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要出具的,一般是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每年的年初税务局会发出通知,要求哪些企业必须在申报年度所得税的时候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哪些企业可以自行编制年报报表而不需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企业数量多,税务局没办法一家一家企业的审查所得税申报的数据的准确性,像这种情况税局可能就会要求企业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这相当于税局将审查的权利下放到了税务师事务所,然后税务局直接根据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报告判定企业是否要补缴或退还企业所得税。这里要说一下,税务师事务所是具有执业资格的一个中介机构,相关法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为所出具的所得税报告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一般来说,税务师事务所会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去审查企业的账务。
      所出具的报告的结果也基本会与税务局的要求一致。虽然目前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说哪些企业需要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哪些企业不需要出。不过从笔者的工作经验来看,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及核定征收的企业,以及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这三类企业一般不需要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
      个体工商户因为他们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所以个体工商户不用出;核定征收的企业,由于他们的企业所得税是直接按收入或费用的一个比例计算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以也不用出具;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于他们没有独立核算的权利,只能通过总公司去分配利润,所以也不存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他们的总公司会汇总资料一起把所得税汇算清缴都给处理了,然后直接给他们分配一个数字,去税局上报即可。除了以上三类企业,基本上按要求都要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不过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的税务局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对一些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或成立时间比较短的企业,也可以不用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这个需要咨询所属税务分局。如果是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或者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一般都是要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价格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价格一般是由当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目前全国基本是一样的标准,一般来说是按企业的年收入总额的一个比例计算。年收入总额越大,收取的比例就越小。比如一些上市公司,上百亿的收入,即使是按收入的万分之一收取报告费,也是一笔很大的费用了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委托协议
      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之前都会要求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相关财税法规里面有规定的,比如收费标准,保密协议,双方的责任义务,资料的准确性等等,以及一些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事项,比如报告出具的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完成时间,收款方式等等。这份协议会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由税务师事务所存档一份,以备注册税务师协会检查。整个过程都是按严格的程序规范执行的。
      2017年汇算清缴流程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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