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和规范财务自主权,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企职责分开,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与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相统一,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与企业内部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四条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落实企业理财自主权;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三)办理企业财务登记,审查企业备案事项,依法审批企业重要财务事项;
      (四)依法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纠正、处罚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向有关单位提出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任免、奖惩的建议;
      (五)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派驻监事;
      (六)对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和产权转让等各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其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社会中介机构受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或者企业委托,依法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监督、审计。第二章 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务登记。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主营业务性质和范围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主管财政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要求企业进行修改、补充和调整。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工作需要配备持有主管财政机关颁发的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企业应当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簿、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支持和保障财务会计及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财经法规,接受财务、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条 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确定资产负债比例,制定资金筹集计划。优先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非生产性支出等分类按月(季、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原则上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需要开设其他帐户的,应当经企业财务负责人批准。企业在银行开设帐户情况(包括基本帐户和其他帐户)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对其所属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专项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应当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对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合法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和规范财务自主权,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企职责分开,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与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相统一,企...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秩序,根据《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

  • 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第九章附则,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时,需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管理原则。对于那些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由事业单位创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国有资产管理将按照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标准进行...

  • 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内容: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第三章着重于规范资产使用行为。首先,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使用制度,确保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益。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包括对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严格管理。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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