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产品报废处理是否做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过期产品报废处理是否做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又《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国税发〔2009〕10号 规定“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存货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况: 1、被盗; 2、丢失; 3、霉烂变质。除此三种情况以外的损失,均不需做进项税转出。贵公司食品造成损失属于霉烂变质情况,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不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 食品生产企业销毁逾期食品,属于商品正常损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即无需做进项税转出。
  • 不做视同销售。过期产品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做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办理专项申报手续可税前扣除。
  • 不能视同销售,不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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