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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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如果逃避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百分之十以上的应纳税总额。在税务机关追缴后,仍然没补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那可以立案。如果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纳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逃避纳税,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百分之十以上的应纳税总额,那也可以立案。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