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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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 时,应在 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6、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 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8、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 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 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来源:上海税务 2019.3.11
发票备注不可以随便写。有的业务要求发票备注栏必填,比如房屋出租、房屋出售、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除了税法明文规定备注栏必须填写的业务外,其他行业可以根据单位实际业务需要填写备注栏,单位也不是随便写的,应该是跟发生的业务相关的内容备注。销售方开具 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
法律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单价和数量。单价和数量不属于必填项目。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
可以不填写,如果业务需要加备注,那也可以填写,备注是辅助信息,做备忘。(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如下: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
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交易额、增值税税额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