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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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
1、《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说明:“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式,应该是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说明:该文件明确说明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
3、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 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人防无产权车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交土地增值税,也不能列入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
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1、《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
销售无产权车位是不算偷税漏税的,只要缴纳了税钱就算是合法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
对于无产权车位的销售或租赁行为,增值税是常见的税种。无论是长期租赁还是销售,只要是发生了经营性质的交易,一般都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通常根据交易金额计算。三、土地使用税 针对车位使用的土地,部分地区可能会征收土地使用税。这种税是对土地资源的占用进行的税收,具体税额视当地政策而...
即销售地下车位(包括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样,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但还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 车库属于地上建筑物,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车库,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答:1、车库(无法取得产权的)作为公用或共用设施,其所有人是全体业主(下列车库均指无法办理产权的车库)(依据物权法)。2、车库既然归全体业主所有,只能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其使用方式(出租或长期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