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增值税视同销售对吗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增值税视同销售对吗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计算销项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一、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不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 因此,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

  • 关于分支机构的视同销售问题。这里视同销售是指满足下述文件中的情形之一的,才会视同销售;否则,不视同销售处理。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

  • 若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货物移送时,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若未发生上述行为,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具体会计分录如下:1. 当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时,总机构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分支机构收到货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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