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与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与思考
  • 摘要:基于我国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为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在本文中,笔者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中企业不经常遇到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并根据制度中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出发点和原则,重点对制度草案中与该出发点和原则不符的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制度;思考;探索

      一、引言

      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充分就业、发展高新技术、推动专业化分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显著作用。但由于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对象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显然不适合在小企业实行。对此,国际上已达成共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都先后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或财务报告准则,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也非常重视中小企业会计问题,并着力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的建设。为了简化和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切实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日前,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出于对我国小企业会计问题的关注,笔者结合该制度草案对小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进行了以下思考和探索。

      二、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制度草案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并特别指出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不包括股权投资),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经营规模较小企业的是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的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笔者认为,制度草案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草案对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能否适用小会计制度没有明确。

      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类似,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门(主要是税务机关)、债权人。在这类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常常合一,其所需信息大都可从内部直接获得,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不高。因此,这类中型企业不适用于以上市公司为主要对象的《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和相关性原则,该类企业也应适用简化的和主要针对税务机关和债权人的会计制度。笔者认为扩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纳入其中,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而且,这样做还可以极大增强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制度草案没有再对它们按照规模大小及经营特点分类作出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以建筑业为例,国家规定的小企业界定标准为:职工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那么只有职工20-30人、资产和销售额均为百万元以下的小施工队与拥有500余名职工、资产总额3000余万元、销售额2000余万元的建筑公司相比,其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都要简单和容易的多。如果要求他们按照同一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事项,显然不够合理。笔者认为,制度应该根据经营规模及特点,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再进行适当的分类,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以便于增强制度的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小企业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经济业务

      制度草案对一些企业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 、合并报表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仅仅指出,对这类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目的、具体规定及面向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是明显不同的。那么,在存在这类《小企业会计制度》未曾规范的经济业务时,将直接导致小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不统一性,造成关于这类业务的会计信息与关于日常业务的会计信息之间的不可比,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提出的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中建议中小企业适用简化的企业会计准则。笔者认为这对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很有启发。对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 、合并报表等,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基础,对其进行适当合理的简化,使其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处理原则,将其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范围。这样做不仅能解决前述不同业务分别适用不同制度的弊端,而且还为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型奠定了会计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

      四、关于制度中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出发点和原则

      因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税务部门,具体来说就是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海关等,所以从总体上看制度草案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从尽量符合税法这一出发点和原则设计的。但是,在制度草案中,仍有许多的规定与该出发点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

      (一)、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未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制度草案忽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例如,根据制度草案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然,制度草案没有考虑到所购物资是否已入库或已付款的情形,这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规抵扣,为小企业会计人员增添了额外的负担和麻烦。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规定不明确

      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全额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区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制度草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规定较为模糊。例如,根据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的账务处理规定,收到应收商业票据或发生应收款项时,按相应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制度草案明显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与所得税法不一致

      所得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800元。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以企业可列支的计税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而制度草案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应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按照制度草案的规定,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可列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费用,这显然和制度的出发点不符。笔者认为,制度中可增列“计税薪资及经费”科目,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应付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时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以及以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为依据计算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这样就可使制度与所得税法关于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的规定相一致。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未规定税收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处理

      制度草案只是对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而关于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收的会计处理,制度草案中并未规定。

      (五)、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的要求

      制度草案规定,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税法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这一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对于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的规定。例如,根据所得税法,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制度草案的这项规定显然违背了制度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

      (六)、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的管理费用的范围与所得税法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的涵盖范围比制度草案大。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包括了开办费摊销、消防、绿化、外事费等,而制度草案规定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就不含上述四项费用。

      (七)、制度草案中关于利润表的规定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

      制度草案中规定的利润表仍然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同志曾经专门指出,中小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要考虑到报表主要使用对象税务部门的要求;中小企业会计报表可以专用报表形式编制。笔者认为,将小企业的会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以专用报表形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要求来编制是较为恰当的选择。这样做不仅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而且也减少了企业会计人员的重复劳动,提高了会计税务处理的效率,体现了成本效益原则,还增强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

      五、结束语

      由于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且我国历史上从未制定过小企业会计制度,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合理、慎重的态度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工作。笔者希望以上的思考和探索能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度建设作出有益的贡献。可以相信,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国新型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有效的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资料:

      (1)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2)陈毓圭应唯《关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载《会计研究》2001年第12期)

      (3)汪祥耀著《英国会计准则研究与比较》(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

      (4) 会计学会编《会计监管专题》( 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5)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2003年12月发布)

      (6)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7)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8)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法规汇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 关于完善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与思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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