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落实保障工作经费。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第二章 税收监管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

      凡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利用职权混淆预算级次或税种征收,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税款。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实行税务公开,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税程序、纳税服务规范以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凡是未依法公开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作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依据。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指导、权利救济等各种便捷、经济的服务,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以及与纳税情况相关的信息。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根据举报贡献大小,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务网络系统等建立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指定人员负责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按照《福州市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要求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涉税信息。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传递涉税信息。

      上述部门和单位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第十八条 下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偿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公安机关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他违法信息线索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税务机关通报。

      (二)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税务机关查询、查封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协助;对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房产除外)。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当提供却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等,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财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经费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以及提供第三方信息奖励经费,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社保缴纳信息。

      (六)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特定行业营业利润等行业数据指标。

      (七)科技、民政部门应及时查处涉嫌研究开发费用、技术合同伪造,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福利企业资格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向税务机关通报。

      (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涉税线索,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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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晋安区地方税务局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工作。在税务管理中,还包括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此外,负责本地地方税收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在人事管理方面,晋安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区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预算...

  • (一)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设稽查局。(二)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基层征收机构。各税务分局为鼓楼区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为法定税务机关。鼓楼区地方税务局设置8个基层税务分局:即征收分局、洪山分局、温泉管理分局、水部管理分局、安泰管理分局、鼓西管理分局、东街管理分局、华大管理分局。 人事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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