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肉、蛋、菜、豆腐制品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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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收购生猪,几供应大连市场销售的,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暂免征收收购环节的产品税。二、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批发销售鲜肉(含各种畜禽肉及下货,下同)、鲜蛋、蔬菜,暂兔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批发环节税。三、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零售鲜肉、鲜蛋、蔬菜,凡鲜肉销售数量不低于上年实际销售数量,鲜蛋销售数量比上年增长10%,蔬菜销售数量不低于一九八八年市政府下达计划的地产商品菜量的70%(其计划分解下达到基层门点),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国营、集体机械化鸡场在市内设立的销售门点,也享受同样待遇。四、国营、集体企业及各级供销社生产豆腐制品,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兔征收增值税,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对企业的全部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销售豆腐制品,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六、商业零售企业附设的工商统一核算的前店后厂生产加工熟肉制品,不论是供本店零售,还是在商业系统内调拨,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七、对专业生产熟肉制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凡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照顾。八、商业(供销社)企业对专门从事屠宰、冷藏作业的职工所发放的奖金,集体企业(含国有集营企业,下同)经税务部门核实后,可按规定列计成本(费用),国营企业仍从留利中分配,对其发放的额度免征奖金税。九、二商局系统的食品公司、蔬菜公司、第一副食品公司、第二副食品公司和大连商场对外采肉、蛋、菜的专职供销人员完成承包任务所发放的奖金,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列计成本。国营企业仍从留利中分配,以上均兔征奖金税。十、乡镇蔬菜产销服务站为市蔬菜公司代购地产蔬菜取得的收入,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暂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其多种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几实行统负盈亏的,允许弥补蔬菜经营亏损,弥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所得税。
以上所减免的各税,必须按现行财税体制报财税部门批准后执行,减免税款须按规定用于企业更新、改造,发展肉、蛋、蔬菜、豆腐制品生产,促进副食品购销体制改革和企业的横向联合,搞活市场供应,不准挪作它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收回。
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收购生猪,几供应大连市场销售的,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暂免征收收购环节的产品税。二、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批发销售鲜肉(含各种畜禽肉及下货,下同)、鲜蛋、蔬菜,暂兔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批发环节税。三、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零售鲜肉、鲜蛋...
大连市自1999年2月8日起实施了一项名为《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政府文件,以规范当地生猪屠宰和产品流通行业。此规定最初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以大政发〔1999〕10号文公布,随后在2002年4月3日,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以大政发〔2002〕23号文进行修订。再次修订发生在2010年1...
在大连市,对于违反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商业、农业、工商行政和卫生等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如存在违法所得,将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若无违法所得,罚款额度将为1000元至1万元。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循《 人民共和国...
具体到生猪产品,它指的是宰杀后的生猪未经加工的各个部分,包括胴体、肌肉、脂肪、内脏、血液、骨骼、头、蹄以及皮,这些都是在管理范畴内的对象。(第三十一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连市生猪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大政发 [1996] 50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的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相关事宜。首先,第二十一条强调了各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与权力。商业、农业、工商行政、卫生、物价、税务、环保和公安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需持有相应的执法证件,并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权限进行处罚,确保了执法的公正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