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拿走公司账本属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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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违法,公司帐本发票属于税务部门管理,任何人无权拿走。股东虽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账本及凭证等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也不能对公司的必要资料进行占有,需继查账,可对原始账本及凭证进行复印或抄写,不能私自拿走拒不归还。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十二、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罚金:“(一)以 、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