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服从和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第三条 凡从事长期流动经营或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卡。

      税务登记证(卡),只准领用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转借、转让、涂改、买卖、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卡)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具体验证、换证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第四条 纳税人所属跨地、市、县、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第五条 办理纳税鉴定后,其纳税人的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纳税鉴定项目以及代征人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第六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时间和缴纳税款期限,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纳税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第七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仍应如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帐簿,做到如实记载、凭证齐全、按期结帐,安整地保存帐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保存期限,应按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个体纳税人确无建帐能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建帐,但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有关纳税资料。第九条 个体工商业户的财务会计管理,暂按税务机关制定的办法执行。第十条 纳税单位必须有办税人员,其基本职责是:办理纳税申报和有关纳税事项;反映纳税情况和意见;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和征收管理的规定。办税人员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一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承印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邮政、电讯、金融等单位的业务活动涉及到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业务往来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资料。税务人员进行核查时,应出示税务证件,并负责保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出租、出借、转让在银、信用社开立的帐户。因借用帐户造成纳税人偷漏税时,要限期由出借帐户的单位负责追缴或代为补缴税款。第十四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经地、市税务局批准,可参加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要道等处设置的联合检查站(组)。在未设联合检查站(组)的地方,如确有必要,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执行税收稽查任务。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偷税处理:

      (一)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

      (二)瞒报应税项目和收入。

      (三)为了逃避纳税,隐匿生产、经营情况,转移收入和利润。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抗税处理:

      (一)拒不执行税收法规,拒不缴纳税款。

      (二)拒绝提供纳税资料,抗拒税收检查。

      (三)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通知。

      (四)拒不缴纳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课处的滞纳金和罚款。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数额大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四、五、七、八、十一条规定之一者,税务机关应区别情况,对纳税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本实施办法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以前我省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者,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交义务人,也应遵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交税款的...

  • 从购入或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帐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购买日期,以备核查。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

  • 修正后的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如下:第一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调整为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第二条,对于某些纳税人在缴税方面遇到困难的情况,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若需统一实施减税或免税政策,将由省财政部门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税务处理将...

  • 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三大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将智慧税务融入“数字河北”和“新型智慧城市”规划,构建河北...

  • “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税收法制建设及信息...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