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在税务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如何作价?

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在税务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如何作价?
  •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五)用于对外捐赠;   ......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 1、捐赠方 捐赠发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里需要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以视同销售收入作为基础来计算.2、接受捐赠时:可以按照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具体如下:借:固定资产--xx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

  •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

  •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现金)5、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2、免土地增值税。《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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