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增埴税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
1.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由于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的差异及纳税人的不同,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也会不同。对于这种不同之处人们通常认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17%或13%的税率,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6%或4%高,所以当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17%或13%只是名义税率,并不代表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而征收率实际上是一种增值税的负担率,因此二者不能从表面上进行比较。
让我们来计算一下,假设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简易办法征收率为6%,则有:
增值率=(含税销售额-购进金额)/含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17%)×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6%)×6%
应纳税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
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率÷(1+17%)×17%=含税销售收入÷(1+6%)×6%
计算可得增值率=38.96%
于是当增值率为38.96%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38.96%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38.96%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本地一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26.15万元[200÷(1+17%)×17%-200÷(1+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了,可以使用6%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5.66万元[100÷(1+6%)×6%]就可以了。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一般纳税人减轻14.83万元的税负。
当然,实际工作中不能仅从纳税的角度考虑企业的分立合并,而要从企业整体的角度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整体目标实现的角度着眼,因此,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要经过完整而周全的考虑。
纳税人身份的具体筹划思路:
1.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筹划余地。
2.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则必须申请认定,否则将受到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
3.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假设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G,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g,增值率为R。则:
一般纳税人:R=(S-G)÷G,则C=S÷(1+R),
应纳税额T1=Ts-Tg=(S-G)×t1=S×[1-1÷(1+R)]×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T2=S×t2,
当T1=T2时两者税负相等,则S×[1-1÷(1+R)]×t1=S×t2,即:增值率R=t2÷(t1-t2),如果t1=17%,t2=6%,则R=6%/(17%-6%)=54.5%,筹划思路是:
(1) 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
(2) 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 当增值率R4.小规模纳税人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考虑年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达标、产品增值率大小、健全会计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以及产品销售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增值率R=t2/(t1-t2),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法定标准附近,会计核算制定不够健全,则主要考虑成为一般纳税人所带来的好处与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所增加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努力增加销售额,使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应使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5.对从事货物生产或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如果通过考虑产品增值率、销售对象、会计核算制度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但年销售额比较小,则应提高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并使其占年总销售额50%以上,进而更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则应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销售额50%以下,这样即使年销售额比较大,只要未超过180万元,仍满足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2.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同样是销售货物的混合行为,由于税务处理不同,就为纳税人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设:经营收入为Y,营业税税率为t1,增值税税率为t2,增值率为p,则平衡公式为:
Y×t1=Y×t2×p,
P=Y×t1÷Y×t2=t1÷t2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营业税率和增值税率之间的不同的平衡点见下表:
增值税率 营业税率 平衡点
17% 3% 17.65%
17% 5% 29.41%
17% 20% 1.1765%
13% 3% 23.08%
13% 5% 38.46%
P作为平衡点,如果一项业务的实际增值率大于P,作为纳税人应该采取办法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实际增值率小于P,纳税人应该想办法缴纳增值税。
例:某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其经营范围除了销售建材,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业务,并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3年2月承接了一装饰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0万元。根据协议规定,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所有建材均由该企业提供,总计35.1万元(含增值税价格),其余为营业税的劳务价款。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2万元。
如果利用平衡点的做法,应该先测试增值率的大小。
增值额=50÷(1+17%)-3.2÷17%=23.92(万元)
增值率=23.92÷42.74×100%=55.97%
由于增值率大于17.65%,缴纳的增值税比缴纳的营业税要多。如果缴纳营业税,应该是:
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
如果缴纳增值税,应该是:
当期应纳增值税=50÷(1+17%)×17%-3.2=4.06(万元)
作为该销售建材的企业,此时的选择有:一是将混合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使销售建材的行为与装饰行为分别核算,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二是将销售建材的量减少,使其达不到全部营业额的50%,这样企业就可以按营业税的规定缴纳税款,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3.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a.税种相同,税率不同;b.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a.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纳税额。b.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中,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增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即对营业税的各种劳务的兼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 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任何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能否作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则不是每个纳税人能够做到的从节税角度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无规定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8项免税政策,以及有些货物实行减半征收的政策。
第二.有规定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有规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些货物实行超过规定比例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起征点政策,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中除了第一种无筹划余地以外,其他3种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均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5.增值税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诸如打折、买一送一或买十送一等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的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的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统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送给他人的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是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为了减少增值税的支出,企业应将实物赠送改为打折销售。
例:某厂商销售产品规定,凡一次性购买该物品达1000件,可享受买十件送两件的优惠价。该产品单价10元,某商场购买1000件,售价为10×1000=10000元。须缴纳增值税(1000+200)×10×17%=2040元。但若采取八折销售的促销方式,则只需缴纳增值税8000×17%=1360元。可以少交680元的增值税了。
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要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利益 -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 简单来说,每个月该收进来的发票一定要及时收进来,避免附加税多产生
增值税合理避税途径有哪些 答: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如果进货价与销售价都为含税价,相对比一般纳税人来说,小规模纳税人所缴税更少.也就是说在进货价比较少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比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收入更多.2、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
首先,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进行避税。一般纳税人拥有更大的进项税额抵扣空间,可以充分利用采购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交增值税。同时,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尽可能获取更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其次,合理利用不同货物销售价格进行避税。企业可以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制定不...
3、另外,巧妙运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合理措施以满足当地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同时,对公司进行相应地调整,进行避税。4、第四就是可以将企业所得收入的一部分分别挂靠在一些其他方面上,比如科研、福利、教育以及老少边穷地区。
3. 采购发票管理与供应商身份确认 采购发票的管理以及供应商身份的确认是税务筹划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应避免为了“省钱”而放弃索要发票的行为,因为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务风险。同时,供应商的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合作供应商的税务身份选择需结合...
实现税收优化。6. 信托手段: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地区资产转移至信托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7. 挂靠避税:如在科研、福利、教育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立关联实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上述方法,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合理避税,但需确保所有操作均符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