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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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的所得税应由国税征管,请看以下文件的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 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如果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国税。
-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 去问税务专管员,以税务局划分为标准
外资企业所得税都是国税征收
既然是分公司,所得税自然要和总公司汇总交纳,由总公司统一办理并汇算清缴,分公司只需要交纳增值税和地方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分公司不存在交纳所得税的问题.
分公司与总公司所得税的交纳方式通常会遵循汇总交纳的原则。也就是说,分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将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由总公司统一负责办理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分公司将不直接承担所得税的缴纳责任,而是通过与总公司的合并报表来共同完成这一税务义务。分公司在日常运营中,主要需要关注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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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责任取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性质和总机构的征管归属。这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有助于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