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 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住人员(以下简称“常住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适用于本规定。这些人员具体是指: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二)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三)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住记者;
      (四)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住人员;
      (五)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六)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第三条 上述六类常住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第五条 以上外国人员在华生活、学习、工作期间携带进境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行李物品,按《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执行。第六条 以上规定进口的免税物品,按海关对免税进口物品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七条 外国(包括地区)驻华使(领)馆、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国际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常住人员(包括与其同行来华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携带进境的物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此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 如果您从国外携带物品到国内,是否需要交税取决于物品的价值和类型。根据 海关总署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如果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非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如果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可以免税放行。如果超出这个金额,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交税。具体来说,如果进境居民...

  • 管理规定如下:根据《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所有外国籍长期旅客的自用物品进出境需办理相关手续。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华侨同样适用《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出境手续。外国籍长期旅客在获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如日常生活...

  • 是否交税要看物品的价值和居民身份,具体如下:《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 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

  •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4号《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交代表随身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自用物品进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但外交代表每次随身携带进境的香烟超过400支、雪茄超过100支、烟丝超过500克、酒精含量12度及以上的酒精饮料超过2...

  • 进口车辆政策:外国商务客长期入出境的自用品需遵循《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清单》,仅限于个人私用及合理数量范围内。常驻工作人员可携带一辆汽车入境,而其他非居民长期游客则禁止携带机动车入境。【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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