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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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法律分析: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必须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行为或迹象;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

  • 第三,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同样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表明,当纳税人无法满足提供担保的条件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税款的回收。最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要得到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这一环节确保了措施的合法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可能的滥用权力。综上所述...

  • 二、 对从事生产、经营且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嫌疑的纳税人,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者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三、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务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四、 如果纳税人既不按规定及时解缴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五、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税务机关可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如下: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金融机暂停支付款项;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财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1、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是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 税收保全的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欠税行为的存在。当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是确保国家税收不被逃避、保障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二、预防税款流失。在纳税人有可能进行隐匿财产、转移资金等行为,导致未来无法履行纳税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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