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   营改增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是企业财会人员必须要格外注意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认证期限的,一旦逾期就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来进行补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提醒:增值税认证期限是从开票日期起180天内;抵扣期限是认证当月必须抵扣,如:2012年11月份认证的专用发票,2012年11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是2012年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2012年11月份认证的发票填入11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中抵扣,并在次月(12月)的15日内申报抵扣。如果超过抵扣期限的,就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来完成抵扣。(具体认证期限见附表)

      逾期抵扣的“亡羊补牢”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 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取决于多个因素。其中,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是不能抵扣的。所谓的“三流”包括“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这三个要素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即使发票表面看起来是真实的,也无法用于抵扣增值税。这一点对于那些存在挂靠或资质共享业务的企业尤为...

  • 营改增后不是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一些不符合规定抵扣的还是不能抵扣的。以下情况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 总的来说,企业在“营改增”后取得“维修费”增值税专票后,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这一政策为企业减轻了税负,同时也促进了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抵扣流程顺利进行,从而更好地享受政策带来的便利。

  • 三、未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支出 解释:企业如果没有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则相关的支出就不能作为抵扣依据。这就要求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务必索要并保存好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如果企业未能取得这些凭证,则相应的支出无法享受抵扣待遇。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严格管理发...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重要票据,在营改增后,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制度中的基本抵扣方式,保证了增值税的流转和抵扣链条的完整性。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对于进口货物,企业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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