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灾水灾毁损的存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因火灾水灾毁损的存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 火灾一般是管理不善而导致,不产生销项税额,进项税也不能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水灾一般属于天灾,虽然不产生销项税额,但进项税仍然可以抵扣,不做转出处理。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火灾水灾毁损的货物,都是因管理不善,所以全部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 不能抵扣,要做转出处理
  • 可以抵扣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火灾水灾毁损的货物,都是因管理不善,所以全部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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