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在税前扣除?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上述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34号公告执行。
国企改制后,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提折旧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如一电力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与省电力公司共同持股,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增值,新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未重新建账,仅作账务调整),以后年度按资产新价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对此问题的回复意见...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本...
在国企改制案例中,当一家电力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且有国有与省电力公司共同持股时,如果在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增值,新公司会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账务处理(但未重新建账,仅进行账务调整)。对于之后年度根据资产新价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国企改制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需遵循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规定,即自1997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时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并需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根据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或评估确认的原价进行计提。对于评...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