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超过三年不退税的规定

征管法超过三年不退税的规定
  • 西方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为时效,因时效已过,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其对确定法律关系时间因素、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权利作为返还请求权,设定一定的权利行使期限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与三年能退税期限相呼应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三年追征期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退税期限和追征期相呼应体现了征纳双方平等的原则。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权利,2015年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已将纳税人申请退税请求权期限修改为五年。该条款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症结:问题在于退税期限起算时间对申请退税设定一定的期限没有问题, 认为,造成刘某某案中行政合理性原则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适用相矛盾的症结,在于退税期限的起算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也称行政适当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本案中,刘某某的房屋交易已无效,为此无效交易承担税收显然不合情理。导致有关问题的一个关键是退税期限起算问题。无论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还是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退税期限的起算都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但“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并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行使退税权之日”,因为“结算税款之日”可能需要申请退税的税款并没有产生。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时发现其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存在未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追补扣除,扣除后才产生多缴纳的税款,而此时要申请退还这笔多缴纳的税款,又超出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三年的退税期限。此外,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款征收的基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未考虑法律行为生效的问题。若法律行为未生效、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则当事人因行为成立而缴纳的税款将失去实际的基础,此时就会产生税款返还问题。若法律行为未生效、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发生在结算缴纳税款三年后,就会出现与上述刘某某案相同的情况。因为在法律行为未生效、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之前,根据税法规定是需要缴纳税款的,此时纳税人行使申请退税权更是无从谈起;而在法律行为未生效、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之后,纳税人方可行使退税权之时却面临三年退税期限的规定,这将会使退税权的行使陷入“两难”的境地。退税期限设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及时行使权利,因此“自权利可以行使之日”起算才符合设定退税期限的目的。就退税而言,多缴税款的产生之日也即“权利可以行使之日”,为避免出现刘某某案中那样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适用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相矛盾的情况, 建议将退税的期限从纳税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计算。若如此,本案中,刘某某可行使退税权利的时间,就应从二审法院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其前夫的时间起算了。
  • 法律分析:征管法超过三年不退税的规定是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

  • 征管法超过三年不退税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

  • 但若超过3年,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退税申请。其次,关于税款的追征,税收征管法第52条明确了在纳税期限内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限内追征税款。具体追征情形包括: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个人所得税超过三年不予退税,税法作为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应当平等地关照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然而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法的设置往往将天平的一端倾向纳税人对国家承担纳税义务之上,而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当出现纳税人所缴税款超过法定标准时,如何基于法律...

  • 涉及国库退库,应遵循国库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若纳税人于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才提出退还要求,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款的追征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税务机关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追征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具体追征情形包括:(1)因税务机关失误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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