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二)收入总额是指《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 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法律分析: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法律依据:《 ...

  • 纳税人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法律规定无需设置账簿的;(二)法律规定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时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后逾期仍不申报...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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