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认证了专用发票,今天1月税务局说是已经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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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的规定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你的问题是没有在认证的当月抵扣,按照新的规定,重开发票的可能已经没有。只能原票入帐,进项税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11月份认证的发票,一般12月底就出比对结果,最晚在1月5日前就应该出来,按说税务局应该通知你的,你今天才去税务局,已经晚了.11月份认证的发票,12月份就应该抵扣的.你12月份没有抵扣,看来是不能抵扣了,只好退回重开了.
直接退回去,可能对方不会给你重开.你要让税务局给你出一个无法认证的证明或退货折让证明,然后与对方说明情况,或许对方能给你重开.
记住: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月认证了发票后,第二个月月底一定要到税务局看一看比对结果出来没有,一般只要认证过去,比对结果在第二个月月底都会出来的,最晚是在第三个月的月初,只要出来比对结果,都要在第二个月抵扣.
答:可以。是退货,然后冲红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冲红,开具17%的负数发票。如果还需要开 去。那么就冲红后,开具16%的发票,保持价税合计不变。
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但国税局告知对方将发票作废的情况,处理方式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需将已认证发票的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以确保财务数据准确无误。接着,应及时与对方联系,询问作废的具体原因,以便了解具体情况。进一步的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要求对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
一般纳税人,1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12月份抵扣;但不要超过180天。
不是不小心吧!应该是12月1日以后勾选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30日前勾选的、自然就在11月份。一旦错过了11月30日,进入12月份勾选的发票,就只能在12月份抵扣、申报。已经勾选认证的发票,不能再取消。
当月认证的当月必须抵扣,当月开出来的发票,不一定要当月认证,只要不超过开票日期180天,随时可以认证。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