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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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新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企业:1、工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2、建筑业。职工人数在600人以下,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3、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小型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批发业小...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企业,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可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首先,这些企业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具体而言,它们不涉及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也不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以及非上市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若是本准则对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未作规范,则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