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缓交政策

增值税缓交政策
  • 增值税缓交政策:1、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 发票时缴纳的税费;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3、纳税人不符合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4、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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