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伪,处3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达到犯罪标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将进行通报,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十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若涉案者为国家工作...

  • 会计造假应当受到以下法律责任:1.要承担经济责任。2.情节严重的造假行为,财务会计和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会计做假账涉及法律风险,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若不构成犯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通报违规行为,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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