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有没有什么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有没有什么新规定?
  • 企业所得税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没有新规定,仍按照《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执行: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没有新规定,参考《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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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按照这个就行
  • 当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加速折旧时,公告明确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需按15公告规定审查会计上是否已执行加速折旧。在油气资源开发企业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问题上,若采用产量法计提资产折耗,会形成税会差异。单纯套用15公告规定可能导致折耗(折旧)未得到及时扣除,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 一、固定资产的税法折旧年限是多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章详细说明了资产折旧或摊销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用可以进行扣除。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和调整的特殊情况,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部分拆除、永久性损害审核确认、实际价值调整或...

  • 固定资产是能够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而其价值则是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去,这部分转移到产品中的固定资产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是一次性支出的,按规定的期限逐步扣转以产品成本中去的,所以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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