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村镇银行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规定:财税[2004]35号、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同时,财税[2006]46号还明确规定: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的,仍应按照财税[2006]46号、财税[2004]35号、财税[2004]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管事宜,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对发放农业贷款、农村保险的机构或贷款(投保)对象,提供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合理补偿。
- 适当的减免税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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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公告(财税2016年第46号)的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规定:财税[2004]35号、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同时,财税[2006]46号还明确规定:...
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