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税务登记的问题

关于分公司税务登记的问题
  • 按照规定应在办理完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在哪个区办的营业执照,就需要在哪个区办税务登记证。可以做一个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如増项等),执照日期随着更新,再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由于你单位没有在税务局备案,因此税务局不知道你单位有分公司,只要按规定纳税问题就好解决。
  • 总分公司税务登记,常见哪些问题?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 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一些大公司会在全国范围开展分公司业务,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性质,没有自己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则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是独立核算,则有总公司进行核算,那么总分公司常见哪些问题呢?接下来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由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采用备案制,分公司无法取得自己单独的税务登记证。因而无法自己开具发票。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税务登记证,由于不动产发票的购领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常规情况下,提供总公司的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是无法领购分公司抬头的发票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常规情况下,由于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都是总公司的抬头,是无法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对外经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购领发票对外销售 1、非独立核算 不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发票,可以在总公司下设单独账户,统一纳税。可以不再新办税务登记证,但是要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独立核算 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能单独领用发票但也要缴纳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总分公司的专票可以互相抵扣吗?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各自抵扣自己的 4、分公司抬头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5、总分公司可以互开发票吗? 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务,销售了产品,自然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分公司和总公司相互开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这可以乱开票,一切的基础依然是业务,这里的风险点大致有以下几个: (1)分公司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如果没有业务的真实性,开票就变成了虚开; (2)由于是强关联关系,业务真实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义务是不是合理,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业务的逻辑,可能包括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 (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等

  • 你好,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浙江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税总2012年57号公告”执行。

    因此,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列名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列名企业。【摘要】
    有关分公司税务的问题【提问】
    你好,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浙江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税总2012年57号公告”执行。

    因此,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列名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列名企业。【回答】
    增值税方面

    (1)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的组成部分,为便于与文件对接,以下统称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核算、统一申报缴纳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第三条规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应按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总店应纳增值税=所有总、门店销项税额-所有总、门店进项税额;门店应纳增值税为零。”因此,增值税汇总缴纳需要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不能汇总缴纳。

    (2)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作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回答】
  • 分公司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律师解答:分公司需要进行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 法律分析:如果分公司是非单独纳税的,可以不再新办税务登记证,但是要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

  • 法律分析:需要,分公司需要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需随带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

  • 报税流程如下: (一)首先去银行开立一个扣税账户。 (二)税务登记。分公司的也要办税务登记证,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 (三)申报纳税。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资的机构代扣缴。 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