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前调增金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是本年盈利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当然,也包括你调增的招待费。
2.这是税法调整,跟你的会计账务没有关系,因此,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条件,可以利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这些亏损。一旦亏损得到弥...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业务招待费调增3000元,那么本期应纳税额=-1000(本期会计利润)+业务招待费调增(3000/0.25)12,000=11,0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000,实际应纳税额=4,000,这种情况下,说明2010年底少交了所得税,则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4000*0.25=1000 贷:应缴税金 1000 当然是在...
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及当年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都应该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的会计利润。
企业当年真正的应纳税所得额=800-30-50-800*60%=240万元。其中,免税收入30万元和财政拨款50万元都属于免税。而题目告诉“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所以240-200=40万元已经用于了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这40万元对于当年来说也属于免税的。
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当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总额。 2、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弥补亏损额不一定是企业按照会计的方法计算的亏损额,应该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弥补亏损的企业一般税务机关需要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