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对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二章 立项管理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采取征询、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第九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中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家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其规定执行。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审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收费性质、资金管理、缴款方式等事项。批准文件中有关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已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未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财政和价格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不得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调整收费范围。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由《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根据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由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若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执收。委托执收需得到省财政部门的同意,且禁止个人执收。执收单位的职责包括:公开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对象等...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致力于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效率,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指的是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二十一条强调,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需对不同性质、特点的非税收入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其规范运作。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除非有法定的专项用途,政府非税收入通...

  • 浙江省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循条例,特别是第二章的立项管理。第八条强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审批必须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审批前,审批机关会通过征询、论证或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对于国家禁止设立的项目,坚决不批准。第九条规定,收费项目的设立需由省财政...

  • 浙江省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规范执行。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责任将非税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每年的预算决算中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法律监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如实提供信息,接受代表们的审查。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